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123号 原告潘某某,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 委托代理人李冬生,广东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建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