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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罗法船民初字第69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农民,住罗定市。 被告杜某某,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农民,住罗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罗法船民初字第69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农民,住罗定市。

被告杜某某,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农民,住罗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离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