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888号 原告罗定市太平镇东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罗定市太平镇东良村委。 负责人罗立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忠兴,广东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立志,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定市太平镇东良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罗立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定市太平镇东良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31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定市太平镇东良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定市太平镇东良村民委员会负担。 代理审判员 梁梅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丽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