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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凤祥与张乐、刘贵浩屋宇交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1647号 原告孙凤祥,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张乐,女,1988年2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霍金花,辽宁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1647号

原告孙凤祥,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张乐,女,1988年2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霍金花,辽宁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敏芳,女,汉族,退休干部,住双塔区。

被告刘贵浩,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祥诉被告张乐、刘贵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凤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诉讼保全费2,520由原告孙凤祥负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