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1894号 原告姜海威,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高玉东,男,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海威诉被告高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通知原告姜海威补交诉讼费用后,原告姜海威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补交诉讼费用,本案按原告姜海威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姜海威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25元(原告姜海威预交,已减半收取),减半收取1,262.50元,保全费1,770元(原告姜海威交纳),合计3,032.50元,由原告姜海威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成 代理审判员 王凤贺 人民陪审员 范淑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雒文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