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180号 原告付有红,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 原告温巨玲,女,199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 原告付莹莹,女,10周岁,汉族,住朝阳县。 法定代理人付有成,男,汉族,农民,住朝阳县。 被告纪桂银,女,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李玉林,男,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有红、温巨玲、付莹莹诉被告纪桂银、李玉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有红、温巨玲、付莹莹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付有红、温巨玲、付莹莹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