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双刑初字第00153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英浩,男,1984年8月19日出世,大学文明,捕前住背阴市双塔区。2015年1月22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扣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背阴市看管所。 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诉刑诉字(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英浩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任永丽等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周英浩到庭加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英浩原系背阴市公安局北塔分局民警。在其任职时期,应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体利用,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停止营利流动,数额较大。 一、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周英浩承办张某甲等十余人开设赌场罪案件,对涉案人员张某甲、姜某、贾某、曾某、魏某、焦某、闫某、李某乙、张某乙、刘某乙、尹某11人采取取保候审强迫措施,并收取每人保障金10000元,合计110000元。被告人周英浩依据法定顺序将保障金上交到背阴市公安局后,于2013年8月20日、9月17日、10月25日、11月4日、11月8日、11月11日,周英浩未通过指导审批私自制造了八份退还保障金通知书并擅自加盖了背阴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公章,分六次从背阴市公安局财务部门取出80000元的现金支票,而后,到银行将80000元支取。2013年11月13日该案涉案人员赵某乙投案自首,背阴市公安局北塔分局收取保障金20000元,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迫措施,被告人周英浩擅自将保障金20000元拘留,没有依法上交。后周英浩将保障金100000元用于购置足球彩票和给其母亲看病利用。2015年1月份,部分涉案人员央求退还保障金时,周英浩退给姜某5000元、贾某10000元,残余85000元至今未退还。 二、2011年5月31日,被告人周英浩操持刘某丙、纪某甲故意损伤案时,依法收取刘某丙取保候审保障金5000元、纪某甲保障金3000元。周英浩依据顺序将保障金存入背阴市公安局财务。2011年12月19日,周英浩擅自制造了退还保障金通知书将该案件保障金8000元取出,用于归还个体欠款。 三、2015年1月10日,背阴市公安局北塔分局治安大队民警程某、赵某甲操持张某丙涉嫌故意损伤罪案。涉案人员张某丙行政扣留到期后需求变卦为取保候审强迫措施。因该案件承办人程某去徐州追逃,委托被告人周英浩为张某丙操持取保候审手续并收取保障金20000元,周英浩将收取的保障金20000元擅自拘留,其中16700元用于购置足球彩票,给其母亲3000元,自己利用300元。 据此,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周英浩的行为已造成挪用公款罪,请依法惩罚。 被告人周英浩分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理想无异议,但我是自意向局指导交代的,属于自首。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周英浩承办张某甲等十余人开设赌场罪案件,对涉案人员张某甲、姜某、贾某、曾某、魏某、焦某、闫某、李某乙、张某乙、刘某乙、尹某11人采取取保候审强迫措施,并收取每人保障金10000元,合计110000元。被告人周英浩依据法定顺序将保障金上交到背阴市公安局后,于2013年8月20日、9月18日、10月29日、11月4日、11月8日、11月11日,其未通过指导审批私自制造了八份退还保障金通知书并擅自加盖了背阴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公章,分六次从背阴市公安局财务部门取出80000元的现金支票,而后,到银行将80000元支取。2013年11月13日该案涉案人员赵某乙投案自首,背阴市公安局北塔分局收取保障金20000元,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迫措施,被告人周英浩擅自将保障金20000元拘留,法学,没有依法上交。后周英浩将保障金100000元用于购置足球彩票和给其母亲看病利用。2015年1月份,部分涉案人员央求退还保障金时,周英浩退给姜某5000元、贾某10000元,残余85000元至今未退还。另查明,2015年1月21日,周英浩主意向本单位指导照实供述自己的罪状。 上述理想,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贾某证明,2013年7月份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背阴市公安局北塔分局立案了,承办人周英浩、李某甲。7月30日被刑事扣留,9月5日被取保候审,我岳父王伟替我交保障金10000元。2015年1月初,我给周英浩打电话问他退还保障金要什么手续,他告诉我需求外地派出所开证实、身份证、和检察院免予起诉决议书。我和赵某乙、姜某去北塔分局找到周英浩,周英浩给咱们操持退还手续,由于我家有事前走了。当天下午姜某告诉我太晚了,拿不到保障金,而后,我给周英浩打电话怎回事,他让等电话。1月12日,周英浩往我妻子银行卡汇5000元,并告诉我剩下的钱由他母亲给我。过几天周英浩母亲给我5000元。我交的10000元全退还了。 2、证人姜某证明,2013年9月份,其妻子刘某甲向北塔分局缴纳保障金10000元,2015年1月20日左右,周英浩给其银行卡打入5000元,另5000元不时未退的理想。 3、证人张某甲、曾某、魏某、焦某、闫某、李某乙、张某乙、刘某乙、尹某证言证明,周英浩收取其保障金10000元未退还的理想。赵某乙证明收取20000元未退还的理想。 4、证人程某证明,2015年1月21日,周英浩向其借钱说是退保障金,他说保障金被他给其母亲看病用了,他说用30000多元,但他没有借着钱,就说向指导说吧,是我陪着他找的李某丁大队长说的这件事。李某丁训他几句,过2-3个小时背阴市公安局督察就到北塔分局了。 5、证人李某丙证明,2015年1月21日,程某打电话说说周英浩能够把保障金的钱花了,让我想想办法。我回到分局后找到周英浩问怎回事,周英浩说把办凌源赌博案件收取保障金花35000元,他说想跟李某丁队长说这件事,但怕挨骂,而后,我先向李某丁汇报,李某丁说让周英浩来,给周英浩打电话叫到李某丁办公室,我就走了。 6、证人李某丁证明,2013年赵某乙赌博案收取保障金、退还保障金由周英浩担任,过后收取11、12个体,每人交10000元,赵某乙交20000元。2015年1月21日,李某丙据说焦某等人找周英浩退保障金,我让李某丙把周英浩找到我办公室,周英浩说开设赌场案的保障金他擅自从背阴市公安局财务支出80000元,赵磊20000元没有交到背阴市公安局,这100000元给他母亲看病了,没有退还当事人。 7、证人韩某证明,其担任保存北塔分局公章,办公室钥匙放在消火栓,公章放在办公桌抽屉里,周英浩应该知道钥匙放在那里的理想。 8、背阴市公安局北塔分局手工操持案件央求表、受案登记表、取保候审决议书及通知书等证明,2013年7月29日赵某乙等人在凌源瓦房店乡宏达生态园内开设赌场一案,办案民警周英浩的理想。 9、背阴市公安局出具的北塔分局退还保障金通知书八份证明,周英浩利自制造退还保障金通知书并加盖公章的理想。 10、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背阴市公安局现金支票、背阴市公安局支票存根、周英浩收条、记账凭证证明,自2013年8月20日至11月11日,周英浩先后六次支取保障金合计80000元的理想。 11、背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通知中国工商银行退还被取保候审人刘某乙等八人保障金80000元的理想。 12、周英浩银行卡买卖流水账单证明,其用保障金汇往当地他人购置足彩的买卖理想。 13、周英浩个体档案材料证明,其系背阴市公安局北塔分局民警即国度公务人员的理想。 14、案件起源及抓获通过证明,被告人周英浩投案自首的理想。 15、被告人周英浩招认上述理想。 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