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258号 原告刘小影,女,法学,1972年3月19日出世,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 被告谭艳国,男,法学,住桃花吐乡。 本院审理原告刘小影诉被告谭艳国土地承包运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和好为因为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刘小影提出撤诉央求,是其切实意思示意,是在法律答应的范畴内对自己的权益所作的奖励,合乎法律规则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小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小影累赘。 审讯员 米永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