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060号 原告姜某,女,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徐某,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6月16日以经其与被告徐某沟通,被告徐某不同意离婚,其以后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姜某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凤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卢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