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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阴三合物业治理有限公司与孙淑华物业效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1828号 原告背阴三合物业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背阴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吴昊,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通,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淑华,女,1979年12月23日出世,汉族,住背阴市双
    

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1828号

原告背阴三合物业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背阴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吴昊,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通,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淑华,女,1979年12月23日出世,法学,汉族,住背阴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背阴三合物业治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淑华物业效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背阴三合物业治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提出的撤诉央求是其切实意思示意,是对自己权益所作的奖励,合乎法律规则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背阴三合物业治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背阴三合物业治理有限公司累赘。

代理审讯员  张在朝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雒文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