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0572号 法定代表人史文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亮,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背阴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刘保国,经理。 原告背阴四通重型机械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国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背阴四通重型机械制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亮到庭加入了诉讼。被告大庆市国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非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背阴四通重型机械制作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6月10日及同年7月5日,被告区分二次在原告处购置水泥设施,但被告仅给付部分货款后,尚欠原告的600,000元货款因为长期无给付才干,经原告容许后为原告出具欠条二份,并承诺了还款期限及守约责任。此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清偿。申请判令被告给付欠款600,000元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累赘。 被告大庆市国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予问难。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大庆市国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原告背阴四通重型机械制作有限公司购置水泥设施,因被告大庆市国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无力支付全副款项,经原告赞同被告大庆市国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区分于2013年6月10日及同年7月5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二张。2013年6月10日欠条载明“我单位于2013年6月10日购置背阴四通重型机械制作有限公司水泥设施,总价款2408000元人民币。因为长期无现款全副给付,定于2013年11月1日之前将所欠余款408000元全副付清。如在商定的时间不能付清此款,则从2013年6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四倍计付欠款利息给付背阴四通重型机械制作有限公司,并承担因此欠款发生的所有费用。包含背阴四通重型机械制作有限公司催要此款所发作的差旅费用及任务人员工资等,如迁延两个月仍不能给付,则背阴四通重型机械制作有限公司有权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所有费用由欠款人承担,同时承担背阴四通重型机械制作有限公司聘请律师费用。(欠款方签字生效)”。2013年7月5日欠条载明“我单位于2013年7月5日购置背阴四通重型机械制作有限公司设施,总价款壹拾玖万贰仟元人民币(¥:192000元)。因为长期无现款全副给付,定于2014年1月25日之前付清此货款。如在商定的时间不能付清此款,则从提货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四倍计付欠款利息给付背阴四通重型机械制作有限公司,并承担由此欠款发生的所有费用。包含背阴四通重型机械制作有限公司催要此款所发作的差旅费用及任务人员工资等,如迁延两个月仍不能给付,则背阴四通重型机械制作有限公司有权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所有费用由欠款人承担,同时承担背阴四通重型机械制作有限公司聘请律师费用。(欠款方签字生效)”。被告大庆市国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保国区分在欠条的欠款人处签字。原告区分为被告出具了增值税公用发票,并于2013年6月10日及同年的7月5日经过背阴市四海通物流公司向被告交付了设施。嗣后,因被告大庆市国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给付上述欠款,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理想,有二张欠条、发票、二份背阴四海通物流运输协定书及当事人陈述载卷为凭,经当庭出示和本院审查,具备证实效能,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以为,原告背阴四通重型机械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国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构成的定作合同,是当事人的切实意思示意,非法有效。原告背阴四通重型机械制作有限公司按约实行了提供加工定作物的工作,被告大庆市国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理当按约实行支付定作物款项的工作,未按约实行,属守约行为,应承担守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大庆市国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给付欠款600,000元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反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大庆市国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背阴四通重型机械制作有限公司欠款600,000元,并区分自2013年6月10日及2013年7月5日起至本裁决确定实行之日止区分以408,000元和192,000元为基数按商业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 如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诉讼顾全费4,520元,算计14,320元,法学,由被告大庆市国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能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许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背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宏伟 代理审讯员 杨春玲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丽华 ,法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