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136号 原告朝阳市双塔区弘通达打字复印喷绘工作室,住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理人阎明。 委托代理人阎福臣,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陆艳,住珠江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市双塔区弘通达打字复印喷绘工作室诉被告陆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朝阳市双塔区弘通达打字复印喷绘工作室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朝阳市双塔区弘通达打字复印喷绘工作室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市双塔区弘通达打字复印喷绘工作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朝阳市双塔区弘通达打字复印喷绘工作室负担。 审判员 王文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