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1200号 原告安某,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李某,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爱军 人民陪审员 范淑辉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