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安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1200号 原告安某,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李某,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1200号

原告安某,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李某,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爱军

人民陪审员  范淑辉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