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128号 原告李某,女,194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高某,男,194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感情仍然良好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