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432号 原告王龙兵,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李晓华,女,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陈忠斗,自然身份不祥。 本院审理原告原告王龙兵诉被告李晓华、陈忠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诉讼主体错误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龙兵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龙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龙兵负担。 审判员 米永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