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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龙兵与李晓华、陈忠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432号 原告王龙兵,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李晓华,女,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陈忠斗,自然身份不祥。 本院审理原告原告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432号

原告王龙兵,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李晓华,女,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陈忠斗,自然身份不祥。

本院审理原告原告王龙兵诉被告李晓华、陈忠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诉讼主体错误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龙兵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龙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龙兵负担。

审判员  米永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