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049号 原告田青,男,194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戴文清,女,1955年5月8日出生,朝鲜族,退休干部,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青诉被告戴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青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青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