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1576号 原告朝阳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大路,副经理。 被告马辉,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朝阳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朝阳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朝阳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朝阳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文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