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朝阳鑫业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与丛树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206号 原告朝阳鑫业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薛庆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静,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丛树文,男,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鑫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206号

原告朝阳鑫业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薛庆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静,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丛树文,男,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鑫业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丛树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朝阳鑫业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鑫业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朝阳鑫业供暖有限责任公司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朝阳鑫业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凤贺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卢婷婷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