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202号 原告朝阳鑫业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薛庆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静,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达,男,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鑫业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朝阳鑫业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鑫业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朝阳鑫业供暖有限责任公司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朝阳鑫业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凤贺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卢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