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208号 原告朝阳鑫业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薛庆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静,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广军,其他身份信息不详,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鑫业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任广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朝阳鑫业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鑫业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朝阳鑫业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在野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雒文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