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1678号 原告钱学良,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刘国九,辽宁怡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董力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春伟,男,满族,该公司职员,住沈阳市。 委托代理人栾严峰,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钱学良诉被告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提出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学良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学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钱学良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