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1558号 原告逄海涛,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王木伟,朝阳市双塔区站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增民,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王文旭,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逄海涛诉被告金增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逄海涛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逄海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逄海涛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逄海涛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凤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卢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