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306号 原告邰某,女,1981年5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 被告席某,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蒙古族,户籍所在地朝阳市双塔区。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本院审理原告邰某诉被告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邰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邰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邰某负担。 审判员 丁晓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