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292号 原告臧志一,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齐国利,朝阳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铭,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臧茂仁,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 本院审理原告臧志一诉被告孙铭、臧茂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漏列诉讼主体为由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臧志一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臧志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臧志一负担。 审判员 米永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