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0880号 原告路会群,女,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路国升,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理人路会群(原告路国升姐姐),女,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张晓光,辽宁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树祥,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李桂云,女,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吕毅然,辽宁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会群、路国升诉被告张树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路会群、路国升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会群、路国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会群、路国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路会群、路国升负担。 审 判 长 黄强壮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范淑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务思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