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685号 原告高某,男,汉族,1989年2月15日出生,无职业,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告吕某,女,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