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1713号 原告苏万民,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杨丹,辽宁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殿珠,男,194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樊秀莲,女,汉族,农民,住朝阳市。 被告杨贺丰,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张富芝,女,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万民诉被告商殿珠、杨贺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万民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万民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万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万民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