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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万民与商殿珠、杨贺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2
摘要: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1713号 原告苏万民,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杨丹,辽宁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殿珠,男,194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1713号

原告苏万民,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杨丹,辽宁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殿珠,男,194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樊秀莲,女,汉族,农民,住朝阳市。

被告杨贺丰,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张富芝,女,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万民诉被告商殿珠、杨贺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万民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万民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万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万民负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