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503号 原告腾某,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刘某,女,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腾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腾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腾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腾某负担。 审判员 王文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