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湖南通泰贸易有限公司与罗定市朗塘镇永耀石灰厂、黎永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2
摘要: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云罗法船民初字第51号 原告湖南通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德政园6栋3单元301房。 法定代表人李军,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成参,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光锐,广东春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云罗法船民初字第51号

原告湖南通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德政园6栋3单元301房。

法定代表人李军,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成参,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光锐,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定市塘永耀石灰厂,投资人黎永才。

被告黎永才,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罗定市塘镇人,个体,住罗定市。

委托代理人梁舜,男,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通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定市塘永耀石灰厂、黎永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通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通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南通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宇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