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云罗法船民初字第51号 原告湖南通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德政园6栋3单元301房。 法定代表人李军,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成参,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光锐,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定市塘永耀石灰厂,投资人黎永才。 被告黎永才,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罗定市塘镇人,个体,住罗定市。 委托代理人梁舜,男,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通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定市塘永耀石灰厂、黎永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通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通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南通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宇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