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右民初字第246号 原告曹桂花,女,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无业,现住右玉县。 被告兰桃桃,女,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打工,现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兰日明,男,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打工,现住右玉县(系被告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桂花诉被告兰桃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桂花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桂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曹桂花负担。 审判员 贺学良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