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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2
摘要: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右民初字第216号 原告魏某某,女,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无业,现住右玉县。 被告路某,男,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打工,现住右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二○一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右民初字第216号

原告魏某某,女,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无业,现住右玉县。

被告路某,男,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打工,现住右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二○一五年九月九日以被告不到庭,无法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不到庭,无法审理为由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