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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更新与山东银座家居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2
摘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天民一初字第26号 原告陈更新,男,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牟艳敏,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银座家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98435-3),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生,董事长。 委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天民一初字第26号

原告陈更新,男,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牟艳敏,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银座家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98435-3),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宪萍,女,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琰,男,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原告陈更新与被告山东银座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座家居)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更新及其委托代理人牟艳敏,被告银座家居的委托代理人侯宪萍、王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更新诉称:2012年10月25日,原告到被告处从事收银工作,但被告一直未给原告交纳社会保险,为此,2014年7月27日原告以此为由被迫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而被告一直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原告自辞职以来一直失业在家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无任何经济来源。被告未缴纳社会保险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未缴纳失业保险造成的损失10800元(900元×12个月)。

被告银座家居辩称:原告陈更新于2012年10月25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入职时北园店与其签订了《用工协议》,该《用工协议》对用工主体、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均作了约定,且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系个人原因离职不属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其请求无法律依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陈更新自2012年10月25日进入被告银座家居处从事收银员工作,后原告陈更新与被告银座家居签订《用工协议》一份,银座家居为甲方,陈更新为乙方,该协议约定:“…第一条本协议于2012年10月25日生效,至2015年10月25日终止。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收银岗位(安保类、财会类、收银类、理货防损类、管理类、后勤类、物业技术类、商品营销类)工作。因甲方工作需要,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第三条根据甲方的岗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甲方及下属单位各机构所在地。第四条乙方工资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甲方生产、经营工作任务不足而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政府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执行。第六条乙方在工作期间,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并按照甲方的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第七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但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本协议,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第八条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将自动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原告陈更新正常工作至2014年7月27日。同日,原告陈更新申请离职,后原告陈更新未再到被告银座家居上班。原告陈更新的月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于次月下旬发放,其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1533.9元。被告银座家居未为原告陈更新缴纳社会保险。原告陈更新离职后在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2014年12月24日,原告陈更新作为申请人,以被告银座家居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未缴纳失业保险造成的损失10800元。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劳人仲不(2014)54号仲裁裁决书,对陈更新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原告陈更新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银座家居支付未缴纳失业保险造成的损失10800元(900元×12个月)。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更新提交的仲裁裁决书、工作证、工牌、银行对账单、员工离岗交接单、失业登记证明、录音,被告银座家居提交的用工协议、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陈更新在被告银座家居处工作,双方签订用工协议,已经建立起劳动合同关系,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银座家居未给原告陈更新缴纳社会保险,原告陈更新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现被告银座家居未给原告陈更新缴纳失业保险至原告陈更新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赔偿原告陈更新失业保险损失。《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的年限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原告陈更新自2012年10月25日至2014年7月27日在被告银座家居处工作,被告银座家居应当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现由于被告银座家居未缴纳社会保险致原告陈更新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且已无法补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庭审中,原、被告对于失业保险金按月900元计算均无异议,被告银座家居应当依上述标准支付原告陈更新失业保险金10800元(900元×12个月)。关于被告银座家居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抗辩依据,因该规定出台时间为1995年,后法优于前法,不再适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银座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更新未缴纳失业保险造成的损失10800元(900元×12个月)。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百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山东银座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善

人民陪审员  梁红翠

人民陪审员  刘 芸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郝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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