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诸执字第2198-1号 申请执行人刘培杰。 被执行人诸城市大众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宝忠,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孙宝忠。 被执行人诸城市纺源印花厂。 负责人陈征,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陈征。 被执行人张炳林。 被执行人诸城市科宇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维琴,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培杰与被执行人诸城市大众热力有限公司、孙宝忠、诸城市纺源印花厂、陈征、张炳林、诸城市科宇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额为12367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12367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 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