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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培杰与诸城市大众热力有限公司、孙宝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2
摘要: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诸执字第2198-1号 申请执行人刘培杰。 被执行人诸城市大众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宝忠,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孙宝忠。 被执行人诸城市纺源印花厂。 负责人陈征,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陈征。 被执行人张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诸执字第2198-1号

申请执行人刘培杰。

被执行人诸城市大众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宝忠,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孙宝忠。

被执行人诸城市纺源印花厂。

负责人陈征,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陈征。

被执行人张炳林。

被执行人诸城市科宇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维琴,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培杰与被执行人诸城市大众热力有限公司、孙宝忠、诸城市纺源印花厂、陈征、张炳林、诸城市科宇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额为12367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12367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 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