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熟尚民初字第00476号 原告曹正安。 被告曹建安。 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正安与被告曹建安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曹正安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正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正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曹正安负担。 审判员 唐海山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