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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迎年与刘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2
摘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天民桥初字第140号 原告毛迎年,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刘端江,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迎年与被告刘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迎年经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天民桥初字第140号

原告毛迎年,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刘端江,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迎年与被告刘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迎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毛迎年负担。

审判员 仝 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