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天民一初字第78号 原告济南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宝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娟,女,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李秀萍,女,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被告田招宝,男,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招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 峰 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 人民陪审员 孙立兵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 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