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熟海民初字第00574号 原告常熟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商业街3幢3-2号。 法定代表人陈又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润甜,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剑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剑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熟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熟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文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