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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2
摘要: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刑初字第193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宁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1日经新宁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刑初字第193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宁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1日经新宁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地。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宁检公诉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小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6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与何某某(已判刑)先后在新宁县一渡水镇对江村“黄家铺”和“梅子山”利用“板九”牌比大小的方式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参赌,并按赌注金额的5%-10%抽头牟利。该赌场开设了半个月左右,非法获得22000余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10000余元。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新宁县公安局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款10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本院依法委托新宁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王某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新宁县司法局评估认为,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辩认笔录;到案经过,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信息、新宁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其他证据材料所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新宁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社区矫正。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社会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国柱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周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