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何某某与左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2
摘要: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205号 原告何某某,女,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贵,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健学,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某甲,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 原告何某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205号

原告何某某,女,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贵,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健学,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某甲,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月25日在新宁县高桥镇民政办登记结婚,2002年1月生育长女左某乙,2008年9月生育次女左某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08年原告怀孕在家修养,被告从不关心原告,也不给原告寄生活费,2010年后被告与原告失去联系。被告对家庭毫无责任感,原告对被告已心灰意冷,对婚姻不抱任何希望,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给予原告生活帮助费50000元。

被告左某甲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月25日在新宁县高桥镇民政办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均在外务工。2002年1月18日生育长女左某乙,长女自出生后一直在原告娘家生活。2008年9月5日生育次女左某丙,次女出生后跟随原告生活了两年后,原告将其送往娘家,一直由原告母亲带养至今。自原告生育次女后,被告很少与原告联系,2010年后被告经常无故失联,2013年后被告下落不明、音讯全无。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因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9025元。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证人证言、开庭笔录等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婚后感情尚可,在生育了二个女儿后,被告经常无故与家里失去联系,双方在一起生活的时间聚少离多,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且被告外出后从未给家里寄付生活费,对家庭毫无责任感,无共建美好家庭的意愿,原告对婚姻失去信心,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近几年被告外出音讯全无,双方分居生活长达三年之久,至使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此,本院对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小孩左某乙、左某丙自幼随外祖父母生活,已熟悉周围的生活环境及形成一定的生活习惯,且被告现下落不明,不可能抚养小孩,为小孩的健康成长考虑,应以不改变小孩的生活状态为宜。小孩左某乙、左某丙由原告何某某抚养,被告承担一半抚养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予原告生活帮助费50000元,由于原告向本庭提交的证据不足证明原告生活困难,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左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孩左某乙、左某丙由原告何某某抚养,由被告左某甲承担抚养费72200元(9025元/年×16年÷2人)。该款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3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42200元;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昌洪

代理审判员  王艳玲

人民陪审员  夏久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芳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