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1130号 原告周新发,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委托代理人姚姝艳,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芝玖,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周新发与被告李芝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周新发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新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新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新发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罗学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郑丽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