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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选龙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2
摘要: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选龙,男,1960年2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公务员,原系新宁县委办公室副主任,曾任新宁县移民开发局局长、新宁县卫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选龙,男,1960年2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公务员,原系新宁县委办公室副主任,曾任新宁县移民开发局局长、新宁县卫生局局长、新宁县水利局局长,住湖南省新宁县。因涉嫌犯受贿罪,2014年8月23日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新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某某,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选龙犯受贿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召开庭前会议,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代耀、兰万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选龙及其辩护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6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钟选龙在担任新宁县移民开发局、卫生局、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移民项目资金拨付,新宁县水利工程招投标、发包、验收、付款等过程中与水利工程、招投标公司老板相互勾结,给予这些老板以关照,并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83.1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1年9月,被告人钟选龙在担任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水利工程老板鄢某某中标2011年小一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350余万元的水利工程项目,鄢某某为感谢钟选龙的帮助,分四次送给钟选龙人民币共计65万元;

(二)2011年12月,被告人钟选龙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水利老板牛某某、李某甲中标2011年新宁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简称“小农水”工程,该工程总工程量为2300余万元,在中标该工程后,钟选龙又帮牛某某介绍了水利老板汤某某,最后汤某某付给牛某某195万元钱转包到该工程。为感谢钟选龙的帮忙,牛某某在2012年6月份的一天,将自己投入在盐业公司“盛世华庭”房地产项目的40万元股份送给了钟选龙;

(三)2011年12月,被告人钟选龙利用职务之便,介绍水利老板汤某某在牛某某手中转包到2011年的小农水工程的2300余万元工程,为感谢钟选龙的帮忙,汤某某分五次送给钟选龙现金6.62万元;

(四)被告人钟选龙在担任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湖北荆州市恒鑫塑料有限公司的管材、管件老板彭某某中标2011年及2013年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管材、管件项目。彭某某中标这两个项目后,为感谢钟选龙的帮忙,于2011年11月、2013年4月,分别送给钟选龙10万元、8万元,共计18万元;

(五)2008年1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钟选龙在担任移民局、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工程老板陈某甲承揽工程、招投标项目等,陈某甲为感谢钟选龙的帮忙,分七次送给钟选龙现金人民币64万元;

(六)被告人钟选龙在担任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水利老板梁某甲、周某甲、雷某甲合伙中标2011年新宁县新寨河流域水庙防洪工程,其中梁某甲分得这个工程一半工程量(1000余万元),中标该工程后,梁某甲以200万元的价格将他得到的工程转包给水利老板王某某,为感谢钟选龙的帮忙,梁某甲分二次送给钟选龙人民币共计80万元;

(七)被告人钟选龙在担任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2012年初的一天,帮助周某甲和张某甲从汤某某手中承包了200多万元的2011年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周某甲和张某甲为了感谢钟选龙的帮忙,在2012年9月份的一天,到钟选龙水头家中送给钟选龙现金10万元;

(八)被告人钟选龙在担任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2011年的时候帮助王某某中标新宁县飞仙桥乡水厂项目,中标后,王某某为感谢钟选龙的帮忙,送给钟选龙现金2万元;

(九)2009年被告人钟选龙在担任卫生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刘某甲的亲戚阳某某安排在新宁县金石镇医院上班,为感谢钟选龙的帮助,刘某甲送给钟选龙人民币1万元;2012年10月,钟选龙在担任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刘某甲中标新宁县黄金水厂的水利工程,为感谢钟选龙的帮忙,刘某甲在钟选龙水头的家中送给钟选龙现金3万元;2012年11月,钟选龙又利用担任水利局局长职务之便,帮助刘某甲承揽巡田乡水利冬修项目,为感谢钟选龙的帮忙,刘某甲在钟选龙水头的家中送给钟选龙现金2万元;

(十)被告人钟选龙在担任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2011年10月帮助水利老板李某乙承揽到新宁县马头桥、丰田两个乡镇的山坪塘清淤工程。工程完工后,李某乙为感谢钟选龙的帮助,在2012年年初的一天,送给钟选龙现金3.5万元;

(十一)被告人钟选龙在担任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2012年,帮助水利老板莫某某中标新宁县双江河流域三渡水防洪工程,并介绍水利老板蒋某某跟莫某某合伙做这个工程,工程开工后不久,莫某某安排其表弟李某丙到钟选龙的办公室送给钟选龙现金10万元;

(十二)被告人钟选龙在担任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2012年初的时候,帮助水利老板陈某某从汤某某手中承包了100多万元的2011年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程项目,陈某某为感谢钟选龙的帮忙,在2012年2月份的一天,在钟选龙的办公室送给钟选龙现金3万元;

(十三)被告人钟选龙在担任移民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2007年帮助新宁县丰田乡新某村争取移民项目资金28万余元,新某村委为感谢钟选龙的帮忙,通过钟选龙之弟钟某甲在钟选龙移民局的办公室,送给钟选龙现金5万元;

(十四)被告人钟选龙在担任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2012年10月份的时候帮助水利老板刘某乙通过围标的手段中标了2012年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一标段的工程,尔后,钟选龙又帮助刘某乙将这个工程转包给雷某乙,雷某乙转包到这个工程后,将转包费113万元全部汇入钟选龙指定的由其前妻张某乙掌控的银行卡上,事后刘某乙从中拿走43万元钱,剩余的70万元全部送给钟选龙。

被告人钟选龙在到案后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一般立功表现。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钟选龙人民币383.12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49.3万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选龙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383.1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选龙到案后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具有一般立功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钟选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刘某乙70万元贿赂有异议,认为收刘某乙的70万元是他和刘某乙一起合伙投资,他投入了50万元给刘某乙,70万元中有20万元是利润,请法庭依法查明。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