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577号 原告姚作卫,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海波,湖南威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公司,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春风路。 负责人李国华。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81号工商银行办公楼第二层、第五层。 负责人杨智勇。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专专,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员工。 上列原、被告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驾驶三轮摩托车,在行驶中将道路行人刘华英撞到,致刘华英死亡,摩托车受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原告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原告与死者刘华英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损失17.7万元。原告所驾驶的摩托车向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向受害人亲属赔偿后,要求被告理赔未果。原告诉请二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其所支付的抢救费用1115.2元、死亡赔偿金75348元、丧葬费21946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停运尸体费用3000元,共计121409.2元。 被告辩称,原告系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只存在垫付抢救费用的可能,而本案中原告已赔偿第三者方全部损失,不存在需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情形,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19时20分许,原告姚作卫驾驶湘EHF665三轮摩托车途经新宁县回龙镇高枧村4组园艺场路段时,将道路行人刘华英撞到,刘华英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4年12月26日,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新公交认字(2014)第2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作卫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未避让。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1月30日,在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下,原告姚作卫与刘华英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姚作卫赔偿本次事故损失丧葬费21946元、死亡赔偿金75348元、停运死体费用3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合计120294元。姚作卫自愿另行赔付56706元。2015年1月30日,原告按前述总额向刘华英亲属支付了17.7万元。原告向刘华英亲属赔偿后,向被告提出理赔要求,未获同意。 另查明,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为湘EHF665三轮摩托车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单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加盖“保险单专用章”。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以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摩托车定额保险单等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后,违法驾车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该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根据该司法解释,违法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面,当事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当事人包括交通事故中受害的第三人或其近亲属,以及非本车上人员的投保人,显然驾驶员不在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之列;另一方面,由交通事故损害的侵权人承担终局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支付赔偿后,可以行使追偿权。本案原告姚作卫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一方面,原告作为本车驾驶员不享有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请求权,即主体不适格;另一方面,原告作为违法驾车致人损害的侵权人,本应承担终局赔偿责任,其向受害人方支付赔偿后,再要求保险人赔偿其损失,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姚作卫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姚作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李兴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 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