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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917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82年10月29日出生,新宁县人。 委托代理人罗存忠,新宁县马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某某,女,汉族,1987年1月25日出生,新宁县人。 本院于2015年7月27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917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82年10月29日出生,新宁县人。

委托代理人罗存忠,新宁县马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某某,女,汉族,1987年1月25日出生,新宁县人。

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李崇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梁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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