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672号 原告戴苏皖,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代理人李森,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 被告陈海兵,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 被告尹祥,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 原告戴苏皖与被告陈海兵、尹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戴苏皖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苏皖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苏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戴苏皖负担。 审 判 长 陈小华 代理审判员 陈松柏 人民陪审员 李 斌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