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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苏皖与陈海兵、尹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672号 原告戴苏皖,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代理人李森,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 被告陈海兵,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672号

原告戴苏皖,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代理人李森,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

被告陈海兵,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

被告尹祥,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

原告戴苏皖与被告陈海兵、尹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戴苏皖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苏皖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苏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戴苏皖负担。

审 判 长  陈小华

代理审判员  陈松柏

人民陪审员  李 斌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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