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1152号 原告新宁县麻林瑶族乡黄沙村第一村民小组。 负责人蒋龙华,该村民小组组长。 原告新宁县麻林瑶族乡黄沙村第二村民小组。 负责人王顺光,该村民小组组长。 原告新宁县麻林瑶族乡黄沙村第三村民小组。 负责人杨进柏,该村民小组组长。 原告新宁县麻林瑶族乡黄沙村第四村民小组。 负责人李道旺,该村民小组组长。 原告新宁县麻林瑶族乡黄沙村第五村民小组。 负责人肖云林,该村民小组组长。 原告新宁县麻林瑶族乡黄沙村第六村民小组。 负责人刘大旺,该村民小组组长。 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海波,湖南威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宁县麻林瑶族乡黄沙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承宪,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新宁县麻林瑶族乡黄沙村第七村民小组。 负责人马振华,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健学,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宁县麻林瑶族乡黄沙村第一、二、三、四、五、六村民小组与被告新宁县麻林瑶族乡黄沙村村民委员会、新宁县麻林瑶族乡黄沙村第七村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因原告陈昌文未在起诉状中签名,致本案诉讼不能进行,原告新宁县麻林瑶族乡黄沙村第一、二、三、四、五、六村民小组于2015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宁县麻林瑶族乡黄沙村第一、二、三、四、五、六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新宁县麻林瑶族乡黄沙村第一、二、三、四、五、六村民小组负担。 审判员 徐善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