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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飞仙桥乡飞仙桥村第八村民小组、新宁县飞仙桥乡飞仙桥村第十二村民小组与新宁县飞仙桥乡飞仙桥村第九村民小组停止侵权、排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828号 原告新宁县飞仙桥乡飞仙桥村第八村民小组。 负责人郑远众,系该组组长。 原告新宁县飞仙桥乡飞仙桥村第十二村民小组。 负责人陈华章,系该组组长。 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双清,新宁县天剑法律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828号

原告新宁县飞仙桥乡飞仙桥村第八村民小组。

负责人郑远众,系该组组长。

原告新宁县飞仙桥乡飞仙桥村第十二村民小组。

负责人陈华章,系该组组长。

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双清,新宁县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宁县飞仙桥乡飞仙桥村第九村民小组。

负责人蒋继红,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黄凌山,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宁县飞仙桥乡飞仙桥村第八村民小组、新宁县飞仙桥乡飞仙桥村第十二村民小组与被告新宁县飞仙桥乡飞仙桥村第九村民小组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新宁县飞仙桥乡飞仙桥村第八村民小组、新宁县飞仙桥乡飞仙桥村第十二村民小组以该案应属于新宁县人民政府进行土地权属确权,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宁县飞仙桥乡飞仙桥村第八村民小组、新宁县飞仙桥乡飞仙桥村第十二村民小组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属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土地确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宁县飞仙桥乡飞仙桥村第八村民小组、新宁县飞仙桥乡飞仙桥村第十二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新宁县飞仙桥乡飞仙桥村第八村民小组、新宁县飞仙桥乡飞仙桥村第十二村民小组负担。

审判员  雷鸿鸣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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