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1072号 原告邓小群,女,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伍铜球,湖南同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亚丽,女,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新宁县快乐宝贝幼儿园,地址:新宁县金石镇梽木山3组。 负责人虞艳红,该园园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小群诉被告曾亚丽、第三人新宁县快乐宝贝幼儿园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小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小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小群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叶 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