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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群与曾亚丽、第三人新宁县快乐宝贝幼儿园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1072号 原告邓小群,女,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伍铜球,湖南同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亚丽,女,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新宁县快乐宝贝幼儿园,地址:新宁县金石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1072号

原告邓小群,女,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伍铜球,湖南同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亚丽,女,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新宁县快乐宝贝幼儿园,地址:新宁县金石镇梽木山3组。

负责人虞艳红,该园园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小群诉被告曾亚丽、第三人新宁县快乐宝贝幼儿园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小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小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小群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叶 竹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