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1112-2号 原告李建华,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 被告吴明雄,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 被告林道红,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华与被告吴明雄、林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期间,原告李建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建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建华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蒋廉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杨将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