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李建华与吴明雄、林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1112-2号 原告李建华,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 被告吴明雄,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 被告林道红,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1112-2号

原告李建华,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

被告吴明雄,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

被告林道红,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华与被告吴明雄、林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期间,原告李建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建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建华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蒋廉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杨将凝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