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1135号 原告蒋荣富,男,1940年2月19日生,汉族,湖南东安县人,居民。 被告简林军,男,1975年2月19日生,汉族,新宁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荣富与被告简林军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荣富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荣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荣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荣富负担。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李淼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