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975号 原告湖南旭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邵阳市大祥区邵州路盛世嘉园二期8栋。 法定代表人莫小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辉勇,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军,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继红,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旭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黎辉勇、被告杨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继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公司已将新宁崀山万豪假日大酒店装修工程直接整体承包给承包人李湘林。且在工程造成价中特含一万元工程保险金,为其下工人买伤害保险。李湘林本人与湖南旭峰装饰公司无任何劳务关系(他不是我公司员工),由他下面班组贺炎辉请工人更与本公司无任何劳务关系。万豪酒店工程只有监理一人是我公司员工。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案外人李湘林与原告签订了《崀山万豪假日酒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李湘林承包原告承接的装修工程。李湘林以项目部经理的名义组织施工,并将该工程木工工种分包给贺炎辉。2015年5月18日,贺炎辉雇请杨军到该工地做事。同年5月21日上午,被告杨军在工作时被切割机切断大拇指,后杨军以原告湖南旭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用人单位向邵阳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原告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出异议。2015年7月3日,被告杨军向新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该委作出新劳人仲字(2015)第28号仲裁裁决书,裁定申请人杨军与被申请人湖南旭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湖南旭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崀山万豪假日大酒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新宁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里所指的用工主体责任可以是工伤责任,但不能完全等同于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必须具备用人单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并受其管理下从事工作,劳动者的工作属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等条件。很显然,本案原、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符合构成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和条件。因此,原告主体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湖南旭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军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湖南旭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罗学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丽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